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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治安行政处罚再审上诉一案,不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审行再初字第0000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8日变更了治安行政处罚,同日,上诉人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许**撤回起诉;

三、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审行再初字第00002号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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