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王**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第三人孙**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第三人孙**无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丹东市公安局振安分局、第三人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