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被告凤城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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