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因治安行政处罚再审上诉一案,不服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审行再初字第0000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28日变更了治安行政处罚,同日,上诉人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吴*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吴*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吴*撤回起诉;
三、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5)古审行再初字第00001号判决视为撤销。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