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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锦州市**出版局与被上诉人锦州市凌河区动力先锋驿站情缘网吧文化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锦州市**出版局因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行初字0003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锦州市**出版局又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被上诉人锦州市凌河区动力先锋驿站情缘网吧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与被上诉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予上诉人锦州市**出版局撤回上诉;

二、准予被上诉人锦州市凌河区动力先锋驿站情缘网吧撤回起诉;

三、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2014)太松行初字00032号行政判决视为撤销。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锦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和被上诉人锦州市凌河区动力先锋驿站情缘网吧各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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