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终结葫工商消处字(2014)第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工商消处字(2014)第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葫行审字第00016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葫芦**政管理局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面书申请,认为被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铁北路XX物资经销处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政管理局葫工商消处字(2014)第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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