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葫环罚字(2014)第47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葫环罚字(2014)第47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本院2015年5月4日作出的(2015)葫行审字第00012号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葫芦岛市XX锰矿选矿厂主动缴纳罚款本金5万元和执行费650元,对此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葫芦**护局葫环罚字(2014)第47号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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