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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昌**源局申请执行夏继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建昌**源局申请执行夏继海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申请人以建昌县人民法院(2015)建行审字00006号行政裁定为执行依据,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9日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了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24日向建**民法院提交了建国土资强申字(2014)11号强制执行申请书。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了(2015)建行审字第0000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对建昌县国土资源局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即(2015)建行审字00006号行政裁定书的内容是对建昌县国土资源局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而不是对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对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没有建国土资行罚字(2014)6号行政处罚决定,即没有执行依据。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建昌县国土资源局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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