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4年3月5日对伊通满族**发有限公司作出的(2014)伊行政处字第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提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已超出法定期限,本院不予受理。依据《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建设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吉林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