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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姜*春诉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东**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姜*春、东辽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姜**于2015年12月18日上午,在辽河源镇丰岗村一组大海煤矿门前与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孙**受伤住院治疗。一审审理中,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孙**没有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本案中原审法院遗漏了孙**,孙**应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东辽县人民法院(2015)东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东辽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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