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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佟**诉原审被告梨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佟**诉原审被告梨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上诉人佟**不服梨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梨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协调,当事人双方被上诉人梨树县公安局与上诉人佟**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佟**与被上诉人梨树县公安局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佟**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佟**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上诉人佟**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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