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政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政局对曹**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72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政局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7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东**政局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7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