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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政局与侯**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政局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政局对于海行政处罚一案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政局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丰县民政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东**政局作出的(2014)东*执罚字第120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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