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实验小学校物价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辽源**管理局辽价检处(2013)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平**源局与王**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第三人宋**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辽源市公安局泰安分局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诉辽源**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处罚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辽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春阳路小学校物价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宋**诉通化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东丰**源局与东丰**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政局与侯**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丰**源局与马**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东**政局与孙**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