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行政处罚执行一案,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辽价检处(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银行、房产、车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财产执行,本案已穷尽执行程序。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可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辽源市价格监督检查局作出的辽价检处(2013)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