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龙山区春阳路小学校物价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次终结辽源**管理局辽价检处(2013)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平**源局与李**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徐**诉梨树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刘**诉被告梨树县公安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姜**与东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赵**与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不服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四平**源局与王**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辽源市公安局南康分局及第三人宋**治安行政处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辽源**护局与吉林省盛京黑**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辽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实验小学校物价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辽源**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辽源市第五中学校物价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