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对东丰**有限公司非法占地一案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决定。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丰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东丰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执罚字(2015)第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