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通县林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通县林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上述决定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王**的违法行为。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化县林业局以该案起诉期限2015年5月1日前未届满(未满三个月),适用修改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即应在本决定送达后六个月才能向本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通县林罚决字(2015)第0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