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延边恒**责任公司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56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延边恒**责任公司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第56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