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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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