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应白诉被告汪清县公安局、汪清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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