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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应白诉汪清县公安局、汪清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应白诉被告汪清县公安局、汪清县人民政府治安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自愿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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