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被告敦化市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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