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张**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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