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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张**以被告诉讼过程中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月2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的撤诉申请。

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张**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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