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贾**与被告延吉市公安局、第三人孙**之间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第三人孙**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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