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诉被告延吉市公安局、第三人孙**公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贾**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原告金**不服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公安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镇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郝**与龙井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延边平**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计局延边调查队、被告国**计局吉林总队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原告戴明明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之间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延边恒**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