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明明诉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明明于2015年6月5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明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原告金**不服被告延吉市公安局河南派出所公安治安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镇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王**不服被告延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贾**与被告延吉市公安局、第三人孙**之间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延边平**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计局延边调查队、被告国**计局吉林总队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张**行政处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延边恒**责任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之间税务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刘**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