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作出的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图城罚决字(2014)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申请执行人以被申请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虚构姓名,故处罚对象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申请执行人图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张**作出的图城罚决字(2014)第77号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