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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国土资源局诉马**土地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敦化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敦国土资执罚(2015)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审查申请。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审查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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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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