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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民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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