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民诉被告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民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徐州**土资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孙**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发展公司执行裁定书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飞**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王**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金**有限公司贾*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江苏过**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市贾**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市贾汪**社区居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