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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发展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游发展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贾**审字第3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该案的执行标的4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采取了以下积极的执行措施:(一)通过银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二)查询房屋管理机关,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三)经查询土地,无登记信息。(四)查询机动车辆,有一小型汽车被查封,但下落不明。(五)经查询工商,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上述虽经本院依法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无完全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经过财产调查,在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下,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将来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书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贾**审字第00032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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