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段**、徐州**国土资源局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徐州**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段道银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贾**执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道银名下的银行存款52825元,段道银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段**称,法院受理(2010)贾非诉行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案件,没有法律依据,上述案件审理结案时间是2010年,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时间为2015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时效为2年,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经超过2年,故法院查封异议人名下的银行存款52825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请求法院解除对异议人银行存款的查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徐州**土资源局与段**行政处罚决定一案,徐州**土资源局在2010年4月26日作出贾国土资罚字(2010)4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段**退还非法占用的2085平方米土地;2、拆除段**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3、按违法面积处每平方米25元罚款,合计52125元。并在接到上述处罚决定书15日内自动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段**没有自动履行义务。2010年8月4日,徐州**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0)贾**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徐州**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0)第4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2015年1月28日,徐州**土资源局提出强制执行请求,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贾**执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名下的银行存款52825元,并在2015年4月15日冻结了段**名下的银行存款4828.66元。段**遂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人民法院只要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即进入实施程序。本案中,2010年8月16日,本院作出(2010)贾**审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徐州**土资源局作出的贾国土资罚字(2010)第40号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许强制执行,即意味着该案进入执行实施程序,故本院在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贾**执字第000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段道*名下的银行存款52825元,是徐州**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段道*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进入实施程序后所采取的强制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段道*提出徐州**土资源局提出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已满两年的异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段道银所提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八月二十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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