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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金**有限公司贾*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州金**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贾**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徐州**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600平方米;复耕非法占用的0.35亩集体土地;对非法占用土地罚款39000元。

执行过程中,(一)本院司法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二)车辆管理机关查询,未有登记。(三)房屋管理机关查询,有登记被依法查封。(四)查询土地,有登记依法查封。(五)查询工商,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非诉强制拆迁类案件,根据2014年7月25日最**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通知的意见,应坚持u0026ldquo;由政府实施为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u0026rdquo;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本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是退还、复耕集体土地,不属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范围。关于罚款的执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封的房屋及土地因与罚款标的不相当,不宜处分。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贾**审字第00084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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