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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市贾**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徐**村民委员会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2015)贾**审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徐州**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7421平方米;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罚款24700元。

执行过程中,(一)因村民委员会无企业及事业组织机构代码,无工商注册信息,无法查询银行存款。(二)车辆管理机关查询,无登记信息。(三)房屋管理机关查询,未有登记信息。(四)查询土地,未有登记信息。(五)查询工商,无登记信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非诉强制拆迁类案件,根据2014年7月25日最**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通知》的意见,应坚持u0026ldquo;由政府实施为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u0026rdquo;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本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是退出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参照此精神不应由人民法院行使此职权。关于罚款的执行,经本院财产调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矛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贾**审字第0001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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