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沂**管理局申请执行徐州瑞**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被执行人徐州瑞**限公司作出新安监罚(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10000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处罚决定书后,于2015年1月8日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新沂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判决:驳回徐州瑞**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徐州**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经申请执行人发出履行催告后,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8日申请本院依据新安监罚(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执行徐州瑞**限公司罚款1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新安监罚(2014)1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因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徐州瑞**限公司的安监行政处罚案已经过本院及徐州**民法院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结束,不需再经法院进行非诉行政审查程序,经本院释明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对徐州瑞**限公司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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