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不服被告丰县常店镇人民政府2014年12月5日作出丰常罚决字(2014)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6月25日原告郑**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