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6月4日申请人接到严**等15名工人投诉2014年4月至6月期间被申请人拖欠工资行为,经调查,被申请人确实存在被投诉行为。2014年6月9日,被申请人负责人刘**向申请人提交书面保证,承诺于2014年7月10日前付清所欠78936元工资,但被申请人到期未支付所欠工资。2014年7月16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被申请人未按照要求接受调查询问。2014年7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被申请人拒不改正,其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14年8月21日申请人根据该项规定作出了丰人社察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申请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限期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每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滞纳金,还告知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日申请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丰人社察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被申请人向严**等15名工人支付拖欠工资78936元,并向15名职工按应付工资金额6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47361.6元。由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规定的义务,也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2014年11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催告通知书。2014年12月23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19000元罚款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本院依法受理后于2014年12月2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及听证权利告知书,其未申请听证。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丰人社察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丰人社察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作出的丰人社察罚字(2014)第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丰人社察理字(2014)第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