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睢宁县国土资源局、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商**于2011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睢宁县高作镇刘大庄村西商组土地280.8平方米等与商**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认定被申请人商振玲于2011年12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睢宁县高作镇刘大庄村西商组土地280.8平方米建设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13年4月16日对被申请人商振玲作出睢国土资罚字(2013)119号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睢宁县国土资源局在对被申请人商**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前,没有依法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依法送达被申请人,故该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其申请强制执行不符合法定条件。据此,本院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睢宁**源局申请执行的睢国土资罚字(2013)11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准予执行。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徐州**民法院提出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