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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新诉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诉被告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该案由徐州**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新以被告自行撤销之前对其作出的丰城执法规字(2014)第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处分其权利,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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