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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不服被告丰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2014年11月18日对其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起诉。当**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3月4日原告赵**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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