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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4年8月12日职工张**投诉被申请人拖欠工资,申请人经初步调查予以受理,于2014年9月10日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丰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举证。2014年9月23日申请人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直接送达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14年9月30日前将工资支付情况及书面材料报送申请人,但被申请人未报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拒不改正,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14年10月13日申请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罚款19000元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有陈述申辩权利,可在2014年10月20日前提出书面或口头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未陈述和申辩。2014年10月21日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对被申请人处以罚款19000元。因被申请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既未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2015年1月13日书面催告后,被申请人仍未履行义务,2015年1月26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依法受理后向被申请人邮寄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副本及听证权利告知书,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了解案情后明确表示不申请听证。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为,申请人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丰人社察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作出的丰人社察罚字(2014)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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