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以与沛县华**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系合法处分其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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