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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丰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不服被告丰县交通运输局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的丰交道罚字(2014)004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2015年1月12日原告李**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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