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江苏**路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江苏**路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徐州**土资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孙**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山**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徐州市贾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发展公司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金**有限公司贾*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王**与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区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沂**管理局申请执行徐州瑞**限公司安监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新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张**安监行政处罚案执行裁定书
徐州**土资源局与徐州市贾**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无锡市滨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史**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