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江苏**路管理处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被告江苏**路管理处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江苏**路管理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