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土资源局与李**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徐州**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由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2015)贾**审字第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徐州**土资源局申请本院予以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09平方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非诉强制拆迁类案件,根据2014年7月25日最**法院法(2014)191号《关于在征收拆迁案件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司法行为积极推进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的通知》的意见,应坚持u0026ldquo;由政府实施为原则,由法院执行属个别例外情形u0026rdquo;的基本原则,即裁执分离。本案件需要强制执行的是退出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它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的行为,此项拆除行为无论是国有土地上或集体土地上,一般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贾**审字第0006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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