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徐州市**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徐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社察罚字(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858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阅卷后向被执行人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向被执行人告知书。
2、本院同申请执行人谈话,要求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3、本院执行人员到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无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执行人员到车管所、产权处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信息,无房产、车辆可供执行。
5、向申请人告知执行过程,对本案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方式终结本案。
通过上述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经人民法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人社察罚字(2014)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