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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苏*城法罚决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明确被申请人苏**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在盘蠡路与宝带西路西南侧有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限期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处罚款五千元。并明确罚款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当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2月23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该局苏*城催字2014[1]号催告书,要求被申请人在10日内履行处罚义务,但被申请人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1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罚款五千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苏**媒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2日在盘蠡路与宝带西路西南侧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的苏*城法罚决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处罚决定具有可执行内容,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苏州市吴中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执行的该局苏吴城法罚决字(2014)第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申请人苏**媒有限公司未履行的缴纳罚款人民币5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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