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如东**源局与南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如东**源局与南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海安县人民法院(2014)安非诉行审字第0021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如东**源局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6329.23元,执行费用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在行政处罚生效后,进行了土地合法手续的补办,现已使非法用地变成了合法用地,因此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第二项已无执行的必要。对于第三项,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且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补办了土地手续,对于罚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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