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包*中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淮非诉行审字第00268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淮安**计生委淮计征决字(2014)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向被执行人包*中征收社会抚养费46570元。因被执行人包*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包*中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包*中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淮安**计生委淮计征决字(2014)027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包*中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淮安市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