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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等48户温州花苑小区业主与淮安市新**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淮**价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08)淮价检案1-1号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认定被申**业公司对朱**等购房人所购买的9号楼402室等48套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超过淮**价局《关于温州花苑普通多层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批复》核定的商品房价目表规定的价格,多收价款计1917688元。该多收价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存在致使购房人多付价款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被申**业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购房人多付的价款1917688元人民币退还给购房人。对购房人难以查找的,责令公告查找,公告查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并于退还多收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将退还结果及退还清单提交淮**价局审核,拒不退还或者逾期未退还的部分,依法予以没收。购房人要求退还时,由被申请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申**业公司对该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明确的退款决定不服,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立案后,因申请人朱**等48户业主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经本院审理后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河行初字第00011号行政判决,驳回其要求撤销淮**价局作出的(2008)淮价检案1-1号《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的诉讼请求。被申**业公司仍不服,向淮安**民法院提起上诉,淮安**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作出(2015)淮中行终字第0010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5年10月19日,第三人朱**等48户业主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规定的,责令被申**业公司的退还购房人多付的价款1917688元人民币。本院认为,申请人朱**等48户业主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08)淮价检案1-1号《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书》,经本院和淮安**民法院审理,现已经生效,并具有可供执行内容。申请人朱**等48户业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并属本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朱**等48户业主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淮**价局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08)淮价检案1-1号责令退还多收价款通知,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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