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以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包军、倪**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包*中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王**、吴**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淮**育委员会与韩**、张*执行裁定书
淮安**源局与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涟水县**育委员会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淮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淮阴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杨**执行裁定书
淮安市**监督局与江都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涟水**管理局与胡永方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