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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淮安市**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王**以被告自行撤销了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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