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监督局与江都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淮安市**监督局(淮涟)质技监罚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决定书:被执行人江都市**有限公司罚款108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涟非行审字第0323号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都市**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淮安市**术监督局(淮涟)质技监罚字(2014)第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立即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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